人民公仆 2008-3-18 14:01
基本面分析精要:《证券法》最能影响市场的几个核心问题
从审批制到核准制企业上市去伪存真
'n5F(y0V{*s._
V~ LWqqYW
《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九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3s.O{kW6Li4w4VN-z
fR)M2P?e mg"frU
过去由于股票的发行上市采取审批制,加上发行中的额度控制,导致行政干预过多过细,从而引发发行市场种种问题,如虚假包装、过度包装、强制捆绑上市等,这样一方面使公众对政府把关的上市股票产生盲目依赖的心理,另一方面实际上政府并不能担保经审批的股票一定能够保值升值,而且政府行为有时也会产生误差。为了真正保证发行上市股票和上市公司的质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核准过程的透明度,本次通过的《证券法》中改审批制为核准制,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不能再像从前那样为争取额度而不择手段甚至以虚假经营状况来骗取上市资格,以及一旦争取到上市资格又不注重投资者的利益,不努力争取好的经营业绩的行为,而必须对照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来申请发行上市,真正致力于公司业绩的长远发展。另外在风险问题上,证券管理机构必须保证证券发行的合法性,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后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以提醒投资者自负其责,增强风险意识。
.@c2JUV-Zj
q$Bi AR1l"_p6H
由市场决定价格发行不再无风险0~w{:m:ZU.w`
R)`ZVz?E
《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t!n!jg5B
Y{T,@ zO
我国原有的证券法规中没有明确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股票发行价格由证券监管部门按照相对固定的市盈率(一般控制在13倍左右)来确定。但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都在30倍以上,这就造成股票发行价格与交易价格之间有一个相当大的落差,新股上市当天都有50%到200%的升幅,投资者根本无须对新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一级市场成为无风险市场。股票的发行价格关系到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的利益,但利益相关者无权确定股票价格,而是由超脱于市场本身的管理者来确定,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市场规律。这次《证券法》对发行价格采取协商原则的规定,表明我国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上,已经向市场化、国际化迈进了一大步。从国际上通行的定价方式来看,一般是由承销商、发行人在与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接触过程中不断修正定价,通过累计订单确定最终发行价格。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投资的市场,其价格机制也必须体现风险投资的特征。考虑到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还很不成熟,尤其缺乏风险意识,《证券法》没有规定机构投资者参与定价,但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三方协商定价是必然趋势。改政府定价为协议定价之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风险将明显加大,尤其对承销商来说,必须对发行人的行业前景、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真正作出明确判断,才能制定出合适的发行价格,使自身的市场风险降到最低,而不会象从前那样致力于为企业经营作虚假包装。 信息披露更详实保证市场“生命”真实 《证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条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三条“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o
}
m)il\0G
g
g)`u?'b:_;T4M
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第一生命,一旦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弄虚作假、遗漏重大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将导致投资者蒙受经济损失,尤其是当上市公司与某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时,其危害性更大。证券市场已经发生的多起重大事件也证明了这一点。故《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内容上,《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新股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公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告并公告年度报告。在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报告并公告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并对何谓重大事件列有十一条具体规定,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和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以及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等,都在重大事项之列。以往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对应公告的事件不公告或者利用临时报告公告虚假情况来炒作本公司股票的现象将随着《证券法》的施行而得以制止。g$J(C$L;u
Tt [$r(E
/T~Y%UmS
其次在法律责任上,《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表明如果有公司不惜以身试法、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时,股东可以就自己因虚假陈述所受到的损失要求任何上述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此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严厉的法律责任,将使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再无容身之处,投资者的利益也有了法律的坚实保障。相信今后证券市场中类似“琼民源”、“红光实业”一类的公司将会越来越少。9R;wmXl&H